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证券纠纷问题由单独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和仲裁。那样仲裁解决证券纠纷需要基于什么原则呢?本文就将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原则整理出来,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一般也被叫做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不是赞同仲裁,仲裁怎么样进行,与是不是同意仲裁员的裁判,均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备举足轻重的意义。当事人一方的单方意愿只能驱动该方当事人行事,对仲裁的整体并不具备实质意义。假如当事人双方赞同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争议,并且赞同由第三人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反悔;惟有双方一同协议才能推翻以前的协议,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基础。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事实和法律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依据,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的过程中,需要全方位、客观、深入、细致地查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经过、近况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需要采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并准确地适使用方法律,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这一原则的特殊意义在于,它表明仲裁的方法是依法仲裁。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推行,仲裁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隶属关系,这是达成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为了保证公正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还就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的回避与仲裁员的责任等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这是达成独立仲裁的程序保证。
4.一裁终局原则。该原则是世界各国常见同意的仲裁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实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实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实行的,假如被实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国范围内,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实行,中国已加入《承认和实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当事人可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实行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上述这类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证券纠纷的仲裁承认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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