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结婚以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约的,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结婚以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需要其履行的,应予支持。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系赠与条约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看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结婚以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另一方及受赠子女均可起诉需要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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