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1号)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导致紧急后果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目不大,且未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风险后果的,不觉得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觉得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推行偷窃行为未超越三次,偷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偷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一同偷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或者被胁迫;
(三)具备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未遂或者暂停的,可不觉得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偷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需要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置。